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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8 14:08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

  为推动我省科创债发展,现广泛征集有意愿且符合科创债发行条件的科技企业。 

  一、一般条件 

  发行人应当诚信记录优良,公司治理运行规范,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 

  二、各类发行人具体条件 

  科创企业类发行人(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发行人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50%以上;

  3.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30 项以上,或具有50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 

  科创升级类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助推自身或相关科创领域升级现有产业结构,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科创投资类发行人:创投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创投基金管理人,或创投业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总收入比例超过 30%的企业。 

  科创孵化类发行人:信用状况良好,主营业务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营,且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科创孵化成果显著的重点园区企业。 

  三、科创债相关政策优势 

  对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切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发行人,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可置换发行前12个月内的科技创新领域相关投资支出。可用于研发投入,相关项目的建设、并购、运营,通过权益出资、供应链金融等形式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用于科技创新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新建、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等。 

  所有发行人均可在原科创债有效批复文件到期前3个月再次申报科创债。 

  四、相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严格依照条件,认真筛选,并于8月8日下班前,将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汇总后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来源:高新处

初审:梁嗣超

复审:孟祥丹

终审:董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