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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28 10:16 来源:申慱亚洲官方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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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的解读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立法工作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背景 

  2006年3月6日原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和2011年4月6日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在规范部门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两个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文化和旅游立法工作的需要: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都强调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完善政府立法体制也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在立法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文化和旅游部,将原文化部、原国家旅游局的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机构和职能整合后,需要将立法名称、体例和程序进行整合优化。三是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以及2018年5月1日新实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为此,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一部新的立法工作规定,对文化和旅游立法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规范。 

  二、主要思路 

  文化和旅游部以原文化部《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和原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为基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予以规范化、法制化。主要思路是: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文化和旅游立法全过程,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导向。二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三是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动立法工作改革创新。四是统筹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明确法制机构与起草单位的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处理国家文物局立法工作;在立法技术上,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提出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规定》坚持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全过程:一是在立法原则中明确,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二是落实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要求,规定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三是在审核程序中增加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二)关于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加强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规定》明确政策法规司应当监督年度立法计划实施,及时跟踪年度立法计划进展情况,向有关司局提出立法项目督办建议对于未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完成立法任务的,相关司局应当向部务会议作出说明。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 

  按照新修改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文化和旅游立法工作的程序性规定。一是完善征求意见程序。《规定》明确起草机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同时规定,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二是对于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三是明确了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和风险评估的情形。四是更加重视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要求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提交汇总的意见、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五是明确规定了退回送审稿的情形。包括出现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未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等。同时规定,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机构修改补充、符合送审条件的,可以重新送审。 

  (四)其他内容 

  《规定》对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作出制度安排,强调政策法规司可以会同有关司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实施情况监督及立法后评估,并把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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