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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许可提交材料规范

办事指南(简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来源:发布时间:2018-10-29 10:22

 办 事 指 南 (范 本)

 

 

事项名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办理条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所需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单位申请运输药品情况说明;

3.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4.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  

办理流程:(见附图)